7月31日,江蘇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審議通過新修訂的《江蘇省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》。這次修訂繼續(xù)高度重視預防教育,針對未成年人犯罪新趨勢作出制度回應,強化了對不良行為的分類干預矯治,力圖構建全社會共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制度體系。
制度修訂與時俱進體現針對性
“隨著經濟社會發(fā)展,無論是未成年人群體的價值觀念、行為特點、心理狀況,還是社會環(huán)境、管理教育機制方式等都發(fā)生了較大變化,出現了不少新情況、新問題?!笔∪舜蠓üの敝魅蜗恼急硎?,于2017年制定的《江蘇省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》已難以適應新時期預防未成年人犯罪需要,需對條例進行全面修訂完善。
比如在未成年人行為特點上,校園欺凌受到了廣泛關注。此次修訂就此專門規(guī)定,學校應當教育、引導未成年學生建立平等、友善、互助的同學關系,組織教職工學習預防、處理學生欺凌的相關政策、措施和方法,對學生開展有針對性的預防欺凌專題教育,并根據情況給予相關學生家長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導。
又如在社會環(huán)境上,網絡社會帶來未成年人沉迷網絡的新問題。修訂后的條例要求,學校、父母或者其他監(jiān)護人應當對未成年人加強網絡素養(yǎng)方面的教育,指導未成年人正確使用互聯(lián)網,培養(yǎng)未成年人獲取、分析、判斷、選擇網絡信息的意識和能力,預防和干預其沉迷網絡。
在管理教育機制上,預防重新犯罪要有新機制。條例因此規(guī)定,對未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社區(qū)矯正對象,社區(qū)矯正機構應當通知并配合教育部門為其完成義務教育提供條件;未成年社區(qū)矯正對象的監(jiān)護人應當依法保證其按時入學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。年滿十六周歲的社區(qū)矯正對象有就業(yè)意愿的,社區(qū)矯正機構可以協(xié)調有關部門和單位為其提供職業(yè)技能培訓,給予就業(yè)指導和幫助。
重視預防教育和務實機制設計
此次修訂結合我省實際,對上位法中預防、干預、矯治等規(guī)定進行細化和補充,總結我省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實踐經驗,形成較為全面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制度規(guī)范。
把預防擺在首位,此次修訂對預防犯罪的教育有專章規(guī)定,重點明確學校、家庭教育責任。學校層面,法治副校長制度更加完善,法治副校長、校外法治輔導員需協(xié)助學校開展法治教育、學生保護、預防犯罪、安全管理、依法治理等工作,協(xié)助學校、公安機關等部門依法對有不良行為、嚴重不良行為的學生予以訓誡或者矯治教育;家庭層面,針對父母分居或者離異的家庭,要求父母雙方互相配合做好對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。
修訂強化了一系列預防務實機制,如要求建立工作流程、完善服務功能,為未成年人提供心理咨詢、法律援助等社會工作服務;要求加強青少年服務臺建設,發(fā)揮其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的作用。
青少年服務臺是共青團傾聽青少年心聲、傳遞黨的溫暖的重要載體,統(tǒng)一撥打接聽的號碼為12355。團省委副書記張永意介紹,我省12355青少年服務臺是全國首批區(qū)域中心之一,重點聚焦未成年人心理咨詢、法律援助等核心功能,為青少年提供“熱線+網絡+線下”的綜合性、全天候服務,在服務未成年健康成長中發(fā)揮了良好的作用。
未來,青少年服務臺一方面將常態(tài)化開設“12355”青少年健康成長小課堂,每月推出主題教育活動,源頭做好教育和預防工作;另一方面將全面建立青少年服務臺和110、12348等熱線合作轉介機制?!巴ㄟ^一鍵報警、工單轉介、三方通話等功能,發(fā)現可能存在犯罪行為或者未成年人遭受不法侵害的,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,聯(lián)動有關部門分級分類妥善處置?!睆堄酪庹f。
突出干預矯治不良行為
對不良行為的干預、對嚴重不良行為的矯治,是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關鍵環(huán)節(jié),也是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核心內容,條例在上位法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不良行為、嚴重不良行為范圍,為干預和矯治工作提供基礎。
本次修訂加強了家庭、學校、社會組織對不良行為的干預。張永意介紹,公安機關、居(村)民委員會發(fā)現本轄區(qū)內未成年人有不良行為的,應當及時制止,并督促其父母或者其他監(jiān)護人依法履行監(jiān)護職責。學校發(fā)現未成年學生有不良行為的,應當及時制止和糾正,并可以依法予以教育懲戒。“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,父母或者其他監(jiān)護人、所在學校無力管教或者管教無效的,可以向教育部門提出申請,經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評估同意,由教育部門決定送入專門學校接受專門教育?!?/p>
記者注意到,條例規(guī)定設區(qū)的市、縣(市、區(qū))可以依托符合觀護條件的社會組織、有關機構建立未成年人觀護教育基地,明確觀護教育基地可以根據公安機關、人民檢察院、人民法院的委托,對依法接受社會觀護的未成年人進行教育、監(jiān)督和管束。
對嚴重不良行為的矯治得到進一步強化。有關條款明確,父母或其他監(jiān)護人有采取措施嚴加管教的責任;學校應及時制止并向公安機關報告,對涉嫌違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的欺凌行為,要向公安機關、教育部門報告,并配合相關部門依法處理。有關社會組織、公民也有權制止不良行為,并向公安機關舉報。此外,條例授權公安機關可以依法采取的矯治教育措施,父母或者其他監(jiān)護人有配合矯治教育的義務。
